个体户张某将550公斤鸡蛋运往郊县出售,途中被该市某区公安分局所设的检查站(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扣留。检查站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作出了以每公斤低于市场价2元的价格强制收购张某550公斤鸡蛋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以每公斤低于市场价1.3元的价格强制收购张某550公斤鸡蛋、罚款500元的复议决定,张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本案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各是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的原告是张某。第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张某处于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地位;第二,张某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第24条第1款“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之规定,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是原告。本案的被告是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张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原处罚决定改变,因而该案的被告为市公安局。本案的第三人是区公安分局。因为,该检查站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检查站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罚行为,应由设立该检查站的公安分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公安分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张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安分局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