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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zj)
试述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参考答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完整地理解和把握:(1)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通过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而得以确定的。即《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作了概括式规定,第11条作了列举式规定。第2条和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11条又具体规定了受案范围: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①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②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③行政机关奖惩、任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所属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考试类型:成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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